10月9日,温州中院办结了国内首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具备个人破产的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这是对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共同签署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一次落地尝试。
本案中,当事人身患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子女正在读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在这种情况下,要当事人承担清偿破产企业的214万余元债务的连带责任并不现实。本案债权人日前表决通过了当事人所提方案:在18个月内按1.5%的清偿比例一次性清偿。当事人同时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该案的顺利审结无疑为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开了个好头。正如温州中院执行局局长陈卫国回应,该案首次探索了自由财产、失权、复权等个人破产中特有的制度理念,为债务人保留了必要的生活和医疗费用、通过限制令禁止债务人在信用恢复前进行高消费和担任营利性公司法人、在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3年后恢复债务人个人信用,使债务人可以再次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为何要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与老百姓的生活有什么联系?目前我国只有《企业破产法》,个人破产的相关规定长期处于空缺状态,因而被学界戏称为“半部破产法”。随着社会发展,同时在《企业破产法》的实施过程中积累了多年经验,现在有能力也有必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将无力还钱的“诚信破产人”与拒不还钱的“老赖”相区分,既降低了国家对“诚信破产人”的救济成本,又能让“诚信破产人”无需面对没有止境的债务追偿,在清偿之后更轻松地回归市场。这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经济活动的主体需要无惧风险的底气与承担风险的能力。可以说,个人破产制度并非被束于法律高阁的概念,而与每个市场经济主体息息相关。
一旦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还须明确破产制度是立足于帮助债务的清偿,而非债务的免除。个人破产制度不是对“欠债还钱”的颠覆,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欠债还钱”,因此债务被免责的情况必须是合乎情理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从立法经验看,任何国家和地区在建立破产制度时都很审慎,通过合理程度的审查,加上法律程序的介入,让制度既能保护诚信的债务人,也能防止债务人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逃避债务。
某种程度上,个人破产制度会给人过度投资、超前消费甚至盲目借债的勇气,结果破产的风险也就更大,容易形成恶性循环。为了预防这一点,需要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同时,更好地发挥社会诚信体系作用。债务人被宣告个人破产后,清偿所负债务前,是处于失信的状态,在工作、消费、投资、出行等方面都受到一定限制。前文提到的“失权、复权”就是温州中院进行的尝试。其实,债务人的经营与消费、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的情由、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协商、债务人在结案后对债务的清偿,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坚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能让“诚信而不幸”的人们拥有再度前行的力量,让市场经济焕发更多活力。
(南方网 10.12 王梓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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