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80多岁的王女士在公园晨练下廊亭台阶时摔倒导致骨折。公园认为是老人年纪大,不小心摔倒,公园不应该担责。北京海淀法院判决认为,公园设计规范里有明确规定,游人通行量较多的建筑,室外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而公园将此处踏步数设计为1级,且无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公园要承担60%的责任,赔偿王女士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6万余元。
因少修一级台阶,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而摊上官司,且被判赔偿,这既让该公园长了教训,也给其他公园提了个醒:任何公共设施都要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修建,决不能偷工减料,台阶一级都不能少。类似的案例在全国多有发生,去年浙江开化一老人在景区游玩时摔倒致八级伤残,法院也以台阶设计缺陷为依据,判赔10万元。
小事中见精神,台阶上有责任。包括各公园在内的公共场所,无论新建还是继续建设,都要做到科学规划、严密论证、规范施工,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不留先天性缺陷。同时,不妨邀请市民和专业人士,对园内公共设施的规范性科学性来一次盘点,及时修缮或改进,防患于未然。台阶一级不能少,路面一坎不能多。不是法律法规强制的,也尽量做到最好,保持主动总比坐到被告席上要好。
(《北京晚报》9.24 贾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