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93年6月,公安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等部委就联合发起成立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随后各地纷纷跟进。不过,对于何种行为是见义勇为,在国家法律层面始终没有一个明确定义,都是地方各唱各的调。
“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是许多地方认定见义勇为的先决条件。不同的是,2015年4月起实施的《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户口协管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这意味着,同样的情况,在广东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在其他地方则可能不能认定。
同时,对于概念的理解不同,也容易引起争议。2016年,成都市民张某、于某因救助一起出游的同伴不幸溺亡,有关部门拒绝认定见义勇为,理由是施救同行好友属于履行特定义务。对此,一些法律专家提出质疑,特定义务应限于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和职业准则,不能随意扩展。
见义勇为认定标准不统一,一方面容易挫伤见义勇为者的积极性,导致其得不到应有的奖励和保障。另一方面,也会混淆公众认知,不利于弘扬见义勇为精神。
考虑到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要求见义勇为奖励标准一致并不现实,但认定标准必须统一起来,一把尺子量到底。2017年3月,《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正式法律迟迟没有出台。诚然,见义勇为的认定不可避免存在情理法的纠结,但这不应成为立法停滞不前的理由。
(《北京青年报》9.12 张淳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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