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淑淑于2016年2月丢失身份证,当年补办。3年后,她收到一张法院传票。她成了深圳一家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随之而来的还有该公司近200万元的债务。
对于这个案例,如果做到身份证“挂失即失效”,可能根本不会发生。想必不少人碰上过银行卡遗失的情况,遗失后,给银行打电话就可以即时冻结旧卡。从技术上,银行卡能做到,身份证没有理由做不到。
差别就在于激励机制与责任归属上。法院要是判储户损失由银行承担,那银行就有十足的动力确保“挂失即失效”。同样,在身份证问题上,如果公民丢失了身份证,遭受巨大的风险与损失,核发与验证身份证的机构及其办事人员要承担切实的责任,相信这一系统性漏洞很快就会补上。
显然,解决“挂失即失效”,应该由公安部甚至更高层级牵头来解决,且应该从明确责任归属入手。
(《南方周末》9.5 陈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