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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9年09月05日 星期四

    谁给了网络商家当“霸王”的权利

    《 文摘报 》( 2019年09月05日   02 版)

        “去饭店吃饭,为啥非得扫码点餐?既要关注商家公众号,还要微信给授权,谁知道会不会被盗用个人信息、影响账号安全?”长春的小李在某饭店点餐时,服务员告知得先扫码。

     

        移动互联网时代,很多餐饮店都开始用手机点餐代替纸质菜单,但点餐时关注的公众号如不及时取消,就会时不时推送各种广告,手机都变成了商家免费投放广告的平台。

     

        点餐时需要下载客户端、在线预订没享受到服务却遭遇商家不退款、APP不给授权就不提供服务……这类“网络霸王条款”让很多消费者心塞。

     

        还有消费者遇到的问题是:在线预订的票和酒店,没有使用的情况下却不能退。

     

        8月23日,一位打算在国庆期间带全家人出游的网友通过某旅游平台预订了某酒店两间房。订完后该酒店告知他两间房不在一个地方,可以帮助调房,但需要补差价。该网友不接受这个处理结果,要求退款。结果酒店和平台方都不同意退款。“本来就是一家人出行,早知道房间不在同一个地方,我肯定不会订。而且离国庆还有一个多月,为啥就是不能退款?”

     

        “霸王条款”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消费者对传统的“霸王条款”表现形式并不生疏,比如“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贵重物品丢失概不负责”等。与此相比,新技术发展下的“霸王条款”则表现得更加隐晦,很多消费者还未反应过来就已中招。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对使用“霸王条款”的经营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不管‘霸王条款’的表现形式如何,本质上都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但目前,相关立法和行业监管还滞后于行业发展速度,内容更加细化的立法迫在眉睫。”有律师建议,应加快对于新型行业的立法与行业监管进度,同时整合社会资源,在消费者保护领域努力实现社会共治;细化立法中应明确“霸王条款”的各种形式,加大处罚力度,使相关监管和执法部门有法可依,对违法者形成有效震慑作用;消费者也应提高警惕,提升自身“免霸”能力。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敢于维权、依法维权,助力维护健康、有序的消费秩序。

     

        (中工网 8.31 柳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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