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19年09月03日 星期二

    土地管理法修改的现实意义

    《 文摘报 》( 2019年09月03日   06 版)

        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闭幕,《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获会议表决通过。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管理的法律规定作出若干调整。“三项改革”中,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进展最为明显,也被外界认为是这次修法工作的最大亮点。

     

        本次修法中,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方面,改变了过去农村的土地必须征为国有才能进入市场的问题。同时,在集体建设性用地入市时,法律要求必须由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才能入市。这是土地管理法一个重大制度创新。

     

        从过去五年的试点情况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交易规则和制度体系初步建立,各地市场交易活跃,有效释放了农村土地资源活力。本次《土地管理法》修改,意味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成果向全国推广,这将为入市交易的市场化扫除障碍。

     

        改变了农村土地征为国有才能进入市场的局面,就破除了很多现实掣肘,对集体土地利用格局产生深远影响。而在此基础上,需要继续探索入市改革的市场化机制。在直接入市条件下,推动土地需求方与提供方依据市场需求直接谈判、自主交易。

     

        调整入市条件下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第一种方案,可以考虑分两步走,先由调入方和调出方进行建设用地指标交易,然后由调入方与最终用地方再进行一轮交易。第二种方案,由调入和调出双方或多方采用股份合作方式推动入市,股权量化、成本共担、收益共享。

     

        (《新京报》8.27 陈明)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