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株潭镇后槎村的曾丽频嫁到别村,婚后户籍一直未迁出。在2018年的新一轮耕地调整中,娘家村委会以“不符合分地传统、习俗”为由,未分配给她耕地。她陆续到村、镇反映无果后,将村委会起诉至法院,宜春中院和宜春袁州区法院均以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为由驳回了其请求。
曾丽频虽然外嫁,但户口还在村里,当然有资格分配土地。2018年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也规定,在承包期内妇女外嫁,只要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原住处便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户口迁到丈夫住处并获得承包地后,离婚或者丧偶的情况,居住地也不得收回该妇女承包地。
农村土地分配确实有其历史原因和现实复杂性,“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之类的观念某种程度上也塑造着基层组织对外嫁女土地权益的认定,但法律早就规定在土地权益上男女同权,这一刚性原则不容打折。
(《新京报》8.19 雷舒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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