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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9年08月06日 星期二

    “疑罪从无”讲的是证据

    《 文摘报 》( 2019年08月06日   03 版)

        7月2日,曾自认“呼格案”真凶的赵志红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并于7月30日被执行死刑。最高法院刑五庭负责人介绍,第一、二审裁判认定被告人赵志红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事实21起,最高法院经复核,对其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17起犯罪事实予以确认,对其中4起犯罪事实不予确定,包括赵志红曾自认为真凶的“呼格案”。

     

        赵志红案之所以备受舆论关注,无疑主要是因为他与著名冤案“呼格案”存在密切关系——此前赵志红曾自认“呼格案”真凶。现在,赵志红终于被最高法核准执行死刑,而同时,其自认“呼格案”真凶的犯罪事实并没有被最高法予以确定。这一最终案件结果,对于那些对赵志红案和“呼格案”来龙去脉以及其中内蕴的司法逻辑并不十分清楚的人们来说,或许多少会感觉有些“绕”,甚至会产生迷惑——既然未被确定为“呼格案”真凶,赵志红为何仍被执行死刑?此前“呼格案”的无罪判决是否还是充分可靠的?

     

        其实,稍加梳理后并不难充分厘清。例如之所以在未被确定为“呼格案”真凶的情况下,赵志红仍被核准并执行死刑,主要是因为他还存在其他17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犯罪事实”。

     

        至于其未被确定为“呼格案”真凶,与此前“呼格案”无罪判决之间,按照“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司法原则,事实上也并不矛盾。因为赵志红之所以未被确定为“呼格案”真凶,主要是因为“证据不足”。而“呼格案”之所以被最终改判无罪,同样也是因为“证据不足”。也就是说,赵志红未被确定为“呼格案”真凶,与“呼格案”再审被改判无罪之间不仅不存在任何矛盾,而且其内在逻辑恰恰是完全相通、高度一致——两者事实上严格秉持、充分贯彻“疑罪从无”等司法原则和精神。

     

        诚然,即使不能确定为“呼格案”真凶,作恶多端的赵志红仍是罪大恶极,死有余辜,但这又绝不能成为我们放宽司法认定标准,在“证据不足”情况下随意认定其为“呼格案”真凶的理由。

     

        当然,在司法上不能确定,也并不一定意味着赵志红就确实并非“呼格案”真凶,所谓“不予确认,是基于证据不足的状况而作出的法律推定,并不一定符合客观实际”。要知道,司法审判意义上的“犯罪事实”,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事实实际上并不是一个概念——前者并不简单等同于现实生活中已存在发生的事实,而只能是一种建立在确实充分证据基础上的法律事实。

     

        这意味着,即便赵志红事实上确为“呼格案”真凶,如果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撑,不能转化为法律事实,我们也不能在司法上予以确定。因为只有这样,才不仅能充分彰显“疑罪从无”的原则精神,也才能尽可能地有效防止类似“呼格案”这样冤案的发生。

     

        (《北京青年报》7.31 若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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