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统计显示,截至2017年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及婚姻登记机构共依法办理结婚登记1063.1万对,比上年下降7.0%;而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有437.4万对,比上年增长5.2%。且据统计,我国自2015年起已呈现出离婚率大于结婚率的趋势,大量家庭陷入不稳定状态。
6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不少委员建议,进一步延长离婚冷静期。设立离婚冷静期,若能进一步良性调节婚姻关系,显然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有利于遏制因草率离婚而带来的家庭破裂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争夺等纠纷。
但目前来看,上述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仅针对协议离婚,在这种情况下采用“一刀切”的方式人为设置离婚障碍或适得其反。因为在实践中协议离婚是较为困难的,双方为达成协议可能会耗费数月乃至数年,在此背景下,一旦协议达成理应尽快办理离婚手续。而离婚冷静期的设立,会进一步增加“协商”的不确定性,可能会让双方经久努力而达成的协议流产,进而使得更多的人涌向法院,徒增司法系统压力,浪费司法资源。
最高法早于2016年即发布意见,要求各地方试点法院探索家事审判专业化、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并于2018年再次发布意见,将试点探索中业已存在的离婚冷静期进一步加以明确。相比于以往离婚诉讼中6个月的间隔期,《意见》规定的3个月离婚冷静期更多了一些法理与情理的考量,便于法官利用专业知识更好地为双方化解纠纷与矛盾,维系婚姻家庭稳定,修补“冲动”婚姻。
这确实体现出了《民法典》对社会消极现象的极大关切,其对于偏激的“婚姻自由观”将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也会规制近年来所出现的比例极高的“闪婚离婚”“冲动离婚”等现象,在家庭破裂前再拉双方一把,应为之点赞。
但一项制度的设立需要充分考虑到实际情况,在已有“复婚制度”“诉讼离婚冷静期规定”以预防盲目、非理性离婚情况的前提之下,再次通过立法设置30天甚至更长的协议离婚冷静期,尤应充分调研与考量、论证。如果不得不设置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则应对其适用条件进行限制,以避免出现对难以调和、必须离婚的群体“一刀切”所导致的离婚协议非正常流产而徒增诉累的现象。
(《光明日报》7.11 张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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