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席习近平6月29日签署发布特赦令,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对九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新中国成立后,从1959年到201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先后共做出过8次特赦决定。
本次特赦,第一、二、六、七类特赦对象与2015年相同;第三、四、五、八、九类特赦对象是新增加的。包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四、曾系现役军人并获得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的;五、因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八、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女性,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九、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
第三、四类对象是为国家强大和综合国力提升,或者巩固国防、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过贡献。对第五类对象实行特赦,有利于鼓励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等工作。对第八类对象实行特赦,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女性的特殊关怀,有利于纾解这类家庭中子女抚养方面面临的特殊困难,易为社会所理解和支持。第九类对象已经在社区,社会危险性小,特赦有利于他们真正融入社会、回报社会。
同时,对贪污受贿犯罪、严重刑事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特定情形的罪犯不予特赦,充分考虑到了当前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的形势,也充分考虑到了维护人民群众安全感、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体现了鲜明的法治精神。
专家表示,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对部分罪犯实行特赦,彰显的是全面依法治国理念,既能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又能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展现我国人权司法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大足以容众,德足以怀远。此次特赦,在新时代将凝聚更多力量,共筑中国梦。
(《人民日报》新华社 央视新闻 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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