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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9年06月04日 星期二

    花样繁多的虚假诉讼

    《 文摘报 》( 2019年06月04日   03 版)

        涉及几千万元乃至上亿元财产的重大纠纷闹上法院,当事双方却和和气气、事事配合,全无剑拔弩张的样子;要拆迁了,忽然众多家庭纷纷闹起“矛盾”,到法院打官司要求分家……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调研报告显示,花样繁多的虚假、不诚信诉讼已给正常司法审判工作带来巨大麻烦。

     

        假官司频出

     

        2015年5月,北京二中院开始正式实施“立案登记制”,立案过程变得简单。但是,在方便了大量诉讼当事人的同时,也出现少数当事人和代理人借诉讼之名,行不诚信诉讼之实。“在立案、审判、执行阶段,都能看到不诚信诉讼、虚假诉讼的影子。”立案庭副庭长许英说,在立案阶段,有人身份造假、委托手续造假,还有人隐瞒仲裁协议或者双方协议中已有的管辖约定。

     

        在审判阶段,虚假不诚信诉讼就更花样百出,有的是原被告双方串通,虚构出并不存在的债务,有的是提供被告虚假地址,以促成缺席审判,更有当事人隐匿、伪造证据,误导法庭。此外,滥用管辖权异议、申请非必要评估鉴定也是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的主要方式。在执行阶段,常见的则是被执行人通过离婚、移转房产等各种途径隐匿和转移财产,或通过假意执行和解等拖延执行时间等。

     

        在二中院处理过的涉不诚信诉讼案件中,涉及虚假调解、伪造证据的案件标的额为几百万到上亿元不等,标的额普遍较大。这种案子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房屋买卖合同等本身涉及房产的情况,另一类则是双方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签订的股权转让、民间借贷等各类合同。

     

        最高法打击虚假诉讼

     

        某些时候,法院会在同一时间段内,集中收到来自同一区域的同类案件,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即将拆迁的地区里,忽然有大量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分家析产的诉讼。这些诉讼当事人的家庭成员之间,其实并没有发生争议,仅希望通过判决得以分户,从而在与拆迁公司的谈判中,“合法”地得到更多拆迁补偿款。许英说:“还有一类也非常典型:一个企业或一个当事人,快要破产了,债务状况严重恶化,法院有时候会相继收到与之有关的大量诉讼,每到这个时候,就得特别注意,其中可能会有部分案件为双方恶意串通,以帮助债务人转移财产。”

     

        二中院执行二庭法官连强举例说:“甲欠了乙10万元,被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定还钱。甲正好有10万元,他是不是应该直接还钱?”连强假设道,“如果甲不想还钱,他除了抗拒执行,还有没有别的办法?司法实践中发现了一种做法:甲和丙去进行虚假仲裁,说是欠了丙1000万元。于是,甲在名义上的债务就是1010万元,可他只有10万元的执行能力,这1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要按照比例分配给乙丙二人。那么能分配到真实债权人乙身上的,还有多少?”

     

        出于封堵这种漏洞的考虑,去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赋予“案外人”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力。“仲裁裁决下达后,以前只有被执行人认为裁决有问题时,才有权力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新的司法解释是让受到这个裁决影响的另外一个人也能够获得法律保护。最高法出台这个司法解释,目的就是要打击虚假仲裁”。

     

        审查制度识破虚假诉讼

     

        不诚信诉讼、虚假诉讼为何在严厉打击之下,还屡屡发生?许英说,当事人在面对高额经济利益的时候,总会有一部分人怀有侥幸心理,特别是在原被告串通起来的案子中,很多人都认为,只要私下说好,法官就不会发现。“但是,法院有一套成熟制度,来专门应对这类不诚信诉讼。”

     

        相对来说,在立案环节,虚假诉讼的立案成功率较高,立案庭比较难以发现虚假诉讼的企图。而且在立案登记制的大背景下,法院只是负责形式审查,并不会进行实质审查,只有双方同意调解,且调解过程中表现出与正常案件的当事人不同状态的时候,比如双方过度配合、毫无争议、只求尽快出具法律文书等情况,才会引起法官的注意。“如果双方这么配合,完全可以自行解决问题了,为什么还非要到法院来走这么一道手续?一般碰到这种情况,我们会给予更多的关注,一旦发现双方串通,则会根据法院系统的信息共享渠道进行查询,看当事人是否是要利用法院判决或调解书,规避什么法律义务”。

     

        许英表示,不诚信诉讼并非一件小事。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伪造、毁灭证据、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逃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晚报》5.28 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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