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选举频频“难产”、公共维修资金躺在账上“睡大觉”、物业不作为业主却投诉无门。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针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业委会成立难
“我们小区业主委员会从筹备到选举出来,用了将近一年时间!”南京市民朱先生说,他所在的小区在选举业主委员会时,多次发生物业公司阻挠业主开会等事件。
调查发现,由于业主对政策不熟悉、业主与物业公司有矛盾等原因,许多小区的业委会遭遇“难产”甚至“流产”。对此,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公共维修金使用难
近年来,随着许多建筑逐渐进入“中年维修期”和“老年危房期”,但因申请手续繁琐,收缴上来的公共维修金往往处于“沉睡”状态。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一审时,曾对此作出规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参加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加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草案二审稿将两个“四分之三”改为了“半数”,降低了资金的使用“门槛”。
业主维权难
北京市民袁大爷对小区管理不满,“小区有一些私搭乱建没人管,找物业投诉也不搭理。”
草案二审稿规定,在建筑区划内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的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这为解决小区违规现象引发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新华网 4.23 白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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