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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9年04月30日 星期二

    “无主财产”处置需合法合情

    《 文摘报 》( 2019年04月30日   03 版)

      深圳一起“无主财产收归国有”的案件引发网络热议。深圳罗湖区村民蔡某某,膝下无子女,由侄女为他养老送终,蔡某某名下有一套回迁房,在其去世后才建成安置。经法院审理,蔡某某侄女获得回迁房30%的房产份额,剩余70%的房产份额作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

      有网友认为,“老人养老,政府没参与,全靠他侄女养老送终;有了回迁房,政府就来了。”“明明老人床前有人尽孝,怎么就‘无主’了?”从法律角度来说,司法处置并无问题,因为老人生前没有立遗嘱,只能按《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处理,侄女不是法定继承人,所以不能继承产权,但是生前对老人有赡养行为,可以适当分得部分遗产。所以从“技术”层面上说,只要老人能提前立好遗嘱,就不会出现侄女无法继承房产的尴尬。

      但是,事件还有情理层面,在老人膝下无子的情况下,侄子、外甥很多时候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俗话说就是“养老送终,敲盆打幡”,民间也普遍认同尽孝的侄甥有“继承权”。这种顺理成章的习俗却并不为现代法律所容纳。所以,才会出现这次尽孝的侄女不能继承房产的案件。

      这是一场情与法的冲突、传统习惯和成文法律的冲突。还应该看到当独生子女遇上老龄化社会以及中国老人普遍讳谈生死、不愿意提前立遗嘱的现实情况下,类似这种没有“合法继承人”的问题会越来越突出。

      其实,民法本应是一个民族的公共习惯的共同记录,特别是民法中的继承法、婚姻法部分是最应该体现骨肉亲情、人伦传统的地方。类似于子侄辈赡养老人这样的民间习惯,民法应该有弹性空间,做人性化处理,做到法与情的圆融汇通。

      (澎湃新闻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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