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与百姓医疗健康息息相关的法律,药品管理法的修改工作备受关注。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近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细心的人会发现,2018年10月22日,初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名称为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从一审时的“修正草案”变为了二审的“修订草案”。一字之变,蕴含着哪些深意?
修改决定、修订是我国法律修改的两种形式。
修改决定,就是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单独通过一个决定,对法律有关条文作出修改。在法律修改时,一般以修正案草案、修正草案形式提请立法机关审议,表决通过时转化为法律修改决定。在具体内容上,修改内容一般较少。
修订,就是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对某部法律进行修改后,重新公布法律文本,以替代原法律文本。修订通常适用于需要改变原法律重要内容、章节结构的大修改。我国从1996年开始采用修订的形式修改法律,法律修订数量比修改决定少很多。
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于2018年10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并于会后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在法律修改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了一些问题。这就需要在二审阶段对修正草案作岀较大篇幅修改,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用修订的方式对药品管理法进行修改。从“修正草案”到“修订草案”,看似是个立法技术问题,实际更是意味着药品管理法此次迎来的将是一次系统性、结构性的“大修”,将药品领域改革成果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为百姓健康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新华网 4.22 罗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