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14年4月30日,陈某与同校学生李某在食堂排队买早餐,李某踩了陈某一脚,二人发生口角和抓打。当日上午,李某等人在教学楼厕所楼梯等处,对陈某两次进行殴打;中午放学时,李某等人告诉陈某,下午他们二人要进行“单杀”(一人拿一把刀对杀)。在单杀中,李某被刺死,陈某身负重伤。15周岁的陈某最终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
【律师说法】从报道披露的案件事实看,本案虽然不是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但结合校园霸凌的社会问题,依然可以从正当防卫角度作出分析,值得司法机关再度审视。
根据报道,受害人李某是典型的校园小霸王。本案起因于李某挑衅陈某,并多番纠缠、威胁。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是,陈某面对李某的挑衅,是否可以躲避,或者至少不应该前往“单杀”。从案件细节来看,在李某长期霸凌的背景下,学校管不住,家人也无法管,七八个同学在场都无法解围,陈某没有其他办法逃脱被霸凌的局面。因此本案不能简单认定双方系斗殴约架。
在“单杀”现场,李某一方十几人将陈某团团围住,李某动手殴打陈某,陈某持刀反击,双方互刺,而后陈某跑离求助,李某追赶,半路倒地不治身亡。当地法院认定,“陈某在主观上有追求伤害对方的动机和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用卡子刀刺杀对方胸部,并致对方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这种简单化的说理是不够的。因为正当防卫在表面上也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情节,正当防卫者在主观上当然是追求伤害对方。区别在于,该伤害行为的动机是斗气泄愤还是防卫;是在自身没有危险的情况下伤害对方,还是为了制止对方的伤害行为而进行防卫。
因此,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基本刑事证据原则,陈某系出于恐惧、威胁而进行正当防卫的合理怀疑不能排除,司法机关有必要重新辨析此案中,陈某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陈某校园霸凌防卫案也给司法机关提出了新的考验。一些地方司法机关需要超越简单化适用法律的机械思维,不能单纯以案件结果来论轻重,而应当回归到对人和社会本身的审视,通过司法精细化,实现对个人“罪当其过,罚当其罪”的个案正义,经由个案正义实现社会正义。
(《新京报》3.27 叶竹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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