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意见》正式提出:“建立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机制。健全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体系,制定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办法,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
“建立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机制”绝非“文物全面资产化”,二者不可简单地画等号。
第一个要理顺的是改革与法律政策的关系。无论何时,《文物保护法》的权威地位,都毋庸置疑。“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是业内共识,更是法律条文。文物“资源”的表述,也同样贯穿于《意见》始终。既然法律与改革没有矛盾,文物的资源属性没有变,那么引入国有资产的管理经验就应是有选择和限度的,文物资源不会亦不可能全面资产化。
文物资产用于经营的,是服务、文创等洐生品,而绝非文物本体。
第二个要理顺的是改革的核心任务是什么?纵观此前的“文物资源可否资产化”之争,焦点是如何处理文物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如何让文物资源“活起来”。
结合《意见》来认真梳理,在中央对文物工作的具体部署和要求中,保护是主线,保护与利用是关系,“活起来”是要求。
没有保护,谈何利用?二者是俱荣俱损的关系。只有服务于保护的利用才是合理利用。鼓励利用的方式是依法有效的规范,此前有人提出所谓用“文物资产化”“转变《文物保护法》对文物利用的行政性限制思路”的说法,无异于本末倒置。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对文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时强调,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
文物保护利用改革是系统工程,落实把文物安全放在首位的要求,要用保护来推进改革,警惕以利用替代保护,以搞活冲击管理底线的断章取义。
(《光明日报》3.24 穆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