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意见首提“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此前,最高法报告分析,执行案件中约有43%属于“执行不能”案件。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和家庭参与炒股、炒房,利用贷款投资、信用卡消费的比例越来越高,因这些经济行为造成个人资不抵债的情况时有发生。当个人资不抵债后,往往出现债主想方设法苦心追债,债务人如惊弓之鸟四处逃债的局面,有的甚至造成家庭的惨剧。
有了个人破产制度,一旦出现个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宣判债务人破产,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债务人如果资不抵债,也可以依法申请破产保护,在生活受到极大限制、个人声誉受损的条件下,债务可以得到一定的免除,并据此得到“重新做人”的机会。从这个意义上讲,个人破产制度对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个人或家庭来说,能够起到保护作用,也使那些有诚信的债务人,不至于因一时的商业失败或个人财务的混乱而“不得翻身”。
个人破产制度并不会保护“老赖”。因为,有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等行为的人,不受破产制度保护。
(《北京晚报》2.28 胡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