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初,由业委会自行管理的湖南长沙某小区,约1800户业主陆续领到3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福利”。而早在2015年,苏州某小区就向业主分发公共收益“红包”。但更多的小区,不仅没有分红,公共收益账目也不公布。
根据规定,小区公共收益是指利用小区公共部位经营所获收益,如公共区域广告位、停车位、小区会所等产生的收益。
上海物业行业管理协会工作人员称,根据上海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业主大会许可他人利用住宅共用部位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以及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而收取的费用,应存入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安成认为,小区公共收益并非只能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之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国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解放日报》2.25 张家琳)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