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美国和欧盟分别通过了《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与《欧盟统一外资安全审查框架建议》。防止来自开放体系外的重大经济因素与非经济因素对本国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破坏,日益成为各国关注的重点,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似乎成为最后一道“防线”,正在多国实践。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内涵就是授权相关机构“就外国投资是否危害国家安全作出政治判断”,是东道国为了维护本国经济安全,对本国直接或并购投资的相关外国企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以便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目的就是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
与反垄断法等确定性、前置性、单一性规则相比,外资国家安全审查更为灵活,其具有的极大模糊性、自由裁量权、无限制性等特点,决定了审查内容和范围可以更加多元,几乎能适用于本国所认为的一切重要产业并购与投资的各个类型。
实施效果上,尽管审查倾向于“严查宽出”,但“震慑”作用似乎不断发挥,审查领域不断扩大、尤为关注外国政府控制企业和国有企业等。严查即加大审查力度,赋予本国更大审查权力,增加了政府主动介入权力。相对高昂的“反向分手费”影响深远。分手费指卖方终止协议需要支付买方的费用,反向分手费是买方终止协议需支付卖方的费用。反向分手费可由多种因素发生,投资活动得不到东道国批准便是其中之一。不少企业恰是因为避免可能的经济利益损失而主动撤回相关投资交易。这或许是目前跨国投资增速有所放缓的原因之一。
(《学习时报》1.4 项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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