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诗学语境与宋荦的诗学观
张晶、赵书至在2019年第1期《河北学刊》上说,宋荦在清初儒家“诗教”复兴、反思明朝诗学的背景下,提出了“诗者性情之所发”的命题,并提出了考镜源流、上下泛滥、避免模拟、悟得真诗的学诗方法论和诗歌创作论,他对清代初期形成的“宋诗热”进行了反思,批评了其“尊宋祧唐”的弊病,但宋荦的反思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君主权力话语的影响,反映出当时在朝仕宦文人话语与最高权力话语的关系。在论述诗歌各体时,宋荦推崇杜甫和韩愈,同时也表露出对苏轼“弥觉神契”的审美趣味。其诗学观既反映了其在面对种种诗歌思潮时的行动,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清初诗学领域的彷徨与选择。
我国刑法中法概念之探讨
张正宇在2018年第12期《理论视野》上说,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始终秉承着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理念,认为刑事违法中的法是指具体的行为规范。而与之相左的是,我国刑事法理论研究中却出现了大量引入德日客观违法性论的趋势。该理论主张法应当有主客观两层意思,削足适履地认为在西方刑法学界得到普遍承认的理论应当在我国刑法中得到无条件贯彻显然难称明智。如何在承认主客观有机统一的前提下认识法规范的本质内涵,对中国刑法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循着这一思维路径,作为违法性判断核心要素的法概念应当被理解为行为规范。它是指法秩序考虑现实的客观状况以及规范相对人所具有的个人认知和个人能力,对其所提出的具体行为要求。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