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近日审议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和侵权责任编草案,它们分别针对当下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作出完善。
参与危险性活动“自甘风险”
参加学校组织的攀岩、武术等高风险活动发生意外,由谁来担责?目前法律规定并不明确。
对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规定,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
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熊文钊表示,“自甘风险”规则能有效引导人们谨慎参与危险活动,分散和预防社会风险。
规制“霸座”等行为
火车上“霸座”“霸铺”,公交车上攻击司机抢夺方向盘……对于类似事件,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旅客应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运。承运人应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对于‘霸座’等行为,目前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熊文钊认为,通过民法明确这类行为的违法性质后,可以更好通过法律手段来制裁,让旅客“三思而后行”。
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车祸后发现肇事方想跑,先把钥匙抢到手;有人坐车不买票,司机将其暂扣……这些看似“合情合理”的行为,反而可能被对方起诉侵权。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对此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务等合理措施。
劳务关系责任认定更公平
钟点工、保姆在工作中受伤,雇主是否该给予赔偿?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对此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规定引发了不少讨论。有人提出,为体现公平原则,应当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将“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修改为“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的一方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
更好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孩子刚出生,早教机构就发来短信“贺喜”;手术刚做完,康复中心马上来电“毛遂自荐”。这些情形令人无奈而愤怒。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修改,删去了规定中的“造成患者损害”。
(《新华每日电讯》2018.12.24 罗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