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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8年12月27日 星期四

    儒学之功用

    《 文摘报 》( 2018年12月27日   06 版)

        儒学为何能赢得汉武帝的青睐?从制度的角度而言,儒家的学说建基于人情与人性,即便是被后世上升为“天理”的忠孝,也并非指迂儒们违逆人情人性的愚忠愚孝。当将取诸经学中的“微言大义”,用以解释和处理现实生活中的复杂疑难案件时,其说服力能达到让两造“胜败皆服”的神奇功效。

        汉初虽有吸取秦亡教训之说,但在政治法律上则继承秦代做法甚多,即所谓的“汉承秦制”,而史上著名的“萧何造律”,就是在秦律基础上的修订与完善。然而,当这种刚性的法律运用到“独尊儒术”的大环境中时,则难免出现与“时代精神”扞格的尴尬局面。作为“春秋决狱”首倡之人的董仲舒,将儒家经义中的“微言大义”巧妙运用于司法实践中,既解决了现实问题,又通过案例确立了适用规则,收到了良好的法律与社会效果。

        有关“春秋决狱”只需通过一个“案例”的处理,即可管窥其中精义。在杜佑的《通典》中记载着这样一个故事:“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乙怒杖甲二十。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绝矣!虽杖甲,不应坐’。”在这一事例中,甲虽是乙的亲生父亲,却并没有养育他,乙的成长完全得之于其养父丙。若按照通常律文的规定,乙杖生父甲当属不孝,但董仲舒的判决却是“不坐”,因为儒家所谓的“亲亲之义”,并不仅仅在于维护一种简单的血缘关系,而是对父慈子孝伦理关系的倡导,当作为父亲的甲只能“生”却不能“养”时,父子恩义即已断绝,若再要求治乙以殴父罪,则于情于理皆为不合。

        汉武帝之所用独尊儒术,原因之一在于儒学之功用,是其能妥善地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虽没有法律制度之刚性,却能在其蕴含的义理中将矛盾化解于无形,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一套依托于人情人性的行为规则。

        (《北京青年报》12.22 马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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