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花都,男女的劳动量几乎是一样的,除了带小孩、洗衣做饭、喂养鸡猪狗、缝缝补补之类的家务活,女人还要去田间耕作。为了养家糊口,她们甚至要去地主富农家打工挣钱。
1924年出版的《重修花县志》(花县,即今广州市花都区)卷二《舆地志》之《风俗》一节中,诗人利普写有一首叫《贫妇佣田叹》的叙事诗:平明结队出前村,田主家中试叩门。人众主人酬值贱,半含嗔恨半难言。主人笑骂妇无闻,可怜心里苦家贫。佣田得值赡家计,汗湿青衫泪湿巾。朝朝日日事佣田,清晨早起夜方还。感谢主人留一饭,囊中余米复余钱。
这首诗形象地描绘出一群群衣衫褴褛、蓬头垢面的贫苦妇女,因为家里没有良田产业,缺衣少食,为养家糊口,在农忙时节去给地主富农打工,帮忙插秧收割的情形。
那么,这些妇女打工一天究竟能挣多少钱呢?
《重修花县志》是这样陈述的:长短工价,长工年约价四五十元,短工忙时男每日八毫,女四毫;闲时每日男二毫,女一毫。另供膳。
由此可见,妇女在农忙时节工作一天,包吃饭外,工钱是四毫,农闲时是一毫。这些钱,按照当时的物价,又能买些什么呢?
《重修花县志》卷六《实业志》之《农业》是这样记录的:产品价格,以在县城中等价计算,稻谷百斤四元,蔗糖百斤十元,松柴百斤五毫,花生百斤四元,猪百斤二十二元,炭百斤一元五毫。
也就是说,妇女在农忙时节,打工十天,可以买一百斤稻谷;打工大半天;可以买一斤肉。一百斤稻谷能出八十斤左右的大米,一个成年人一天约吃一斤大米左右,那么妇女在农忙时打工十天,可以供五口的一家人半个月的口粮了;若是一家老少想吃上一餐肉解解馋,那恐怕得等到过年过节。农忙时节这样的工价,表面看起来还是不错的。但是,农事繁忙的时节,播种收割一共就那么十天半月,大多数的日子,还是农闲时节。在农闲时节,妇女打工四十天,才能买一百斤稻谷,打工两天半才能买上一斤肉。
也许有人说,打工不划算,那可以租田地种啊。其实,租田地自己来种,更不划算,要交田租,还要缴纳数十斤到两百多斤的稻谷为租税。
可同样劳动一整天,担挑锄耕干一样的农活,女人的工资却只有男人的一半,并不同工同酬。
《重修花县志》中说:男婚女嫁多在二十岁前后,然近有男女皆数龄。男父母娶为童养媳者,因女父母无力抚养,托媒说明,送归男家抱养其幼女,亦时归宁,父母待女笄男冠之年始行合卺之礼。此虽与婚礼未尽合,而事为节俭起见,在娶者不致有愆期之虑,嫁者不患办嫁奁之难,且服水土而安,其教训亦礼仪起也。溺女之风前数十年频有所闻,近因女子身贵,贫人生女于周岁可免乳哺,则托媒人嫁人为童养媳,在婴儿可保其性命,而父母亦可得聘金二三十元。而溺女罕有所闻矣。
也就是说,在民国之前的清朝,女婴一出生就被溺死的事情常常发生,直至民国之后,这种情况才渐有好转。主要原因是男多女少,女孩矜贵起来了。那些贫困家庭中的女孩,父母以四五百斤稻谷,或者一头猪的价格,卖给合适的人家做童养媳,免除抚养成人的成本。
无论是年幼被卖作童养媳,还是同工不同酬,同样是重男轻女,都是时代的悲哀,也是历史的悲哀。所幸,这样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
(《羊城晚报》11.27 欧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