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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8年12月18日 星期二

    家庭伦理纠纷也要用法律说话

    《 文摘报 》( 2018年12月18日   03 版)

        日前,浙江绍兴王女士因生活拮据,两个儿子生意失败,于是希望年薪55万元的小儿子尽到赡养义务,但因小儿子属于超生,1岁时便送给领养人。记者联系到王女士小儿子后,对方表示会妥善处理。这个家庭伦理故事,引发网友激烈的争论。

        有人认为,血浓于水,王女士对小儿子有生养之恩,如今小儿子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报答生母是天经地义之事;但也有不少人会觉得,小儿子从小就被领养,与生母并没有太多感情,不愿意“孝顺”可以理解。

        伦理道德纠纷难以给出标准答案,但放在法律层面,王女士与小儿子之间的义务和责任不难厘清。律师表示,因为小儿子被收养发生在收养法颁布实施之前,只要他能找到证明其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的人或组织,即使收养手续不齐全,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他对生母就没有赡养义务。

        在传统观念里,母亲十月怀胎,因此子女从生下来以后就负有感恩的义务。哪怕生母有百般不是,或者像这条新闻那样没有真正抚养过孩子,传统伦理依然认为,应以生母的主张为重。

        然而,现代社会对伦理的理解,更强调个体独立性,母亲虽然生下孩子,但来到这个世界并不是孩子自己的选择,因此单单以出生而言,孩子不必背负过多道德、情感上的负担。现代伦理更强调家庭关系的维护,侧重于人与人之间的现实交往,而血缘并不起决定作用。

        不难发现,法律规定也顺应了现代伦理。在收养关系和血缘关系之间,法律更趋向于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比如,婚姻法就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在继承法中,也将抚养关系视同亲生对待。当然,继承法也考虑到被收养人“两边都尽孝”的情况——对于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抚养较多的,除可依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不管怎样,法律对权利关系的协调,主要看双方是否存在实际的抚养关系,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当然,送养出去的儿子,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本分,如果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对生父母表达一定关怀,依然是社会伦理所认同的情分。只是,情分不能高于本分,更不能以情分为由搞道德绑架。评价现代伦理关系,理应坚持以法律为准绳。

        (《光明日报》12.11 王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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