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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8年12月04日 星期二

    消费公益诉讼首获惩罚性赔偿

    《 文摘报 》( 2018年12月04日   01 版)

        近日,广东“假盐”系列公益诉讼结案,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违法销售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超过140万元。这是消协组织关于公益诉讼的赔偿性请求首次获得法院支持。

        所谓消费公益诉讼,是出于保障消费者权益而发起的诉讼,它保护的是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权利。以广州假盐案为例,购买了假盐的消费者很少会留下购物凭证,并为了几块钱的商品去打官司。而公益诉讼赋予了消协代表众多消费者将违法企业送上法庭的资格。

        但现实并不尽如人意。自2014年新消法赋予消协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以来,各地消协4年来仅提起14起公益诉讼,然而有的未受法院支持,有的审理多年仍没有结果,有结果的也往往以赔礼道歉或整改、和解告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提出,企业之所以甘冒违法风险,正是由于非法利益的庞大。如果诉讼止步于赔礼道歉,起不到威慑效果。

        据了解,目前消费公益诉讼的诉求范围是法律所规定的“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并未明确包含“惩罚性赔偿”。广东消协在没有明确依据的前提下,以“等”字为突破口获得法院支持,给消费者开辟了一条挽回损失的新渠道。

        由于尚无规定,目前广东选择将惩罚性赔偿所得上缴国库,肖建国认为,这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常规。可以优先满足消费者的索赔需要,剩下的成立消费公益基金,为消协的公益诉讼提供资金支持。

        (《新京报》11.27 戴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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