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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8年11月13日 星期二

    国家是儿童利益终极保护者

    《 文摘报 》( 2018年11月13日   03 版)

        近日,一则“父亲在高铁上猥亵女儿”的视频引起广泛关注。有同行乘客指出,父亲的亲昵举动“越界”,女童抵触反抗。无独有偶,饱受社会关注的陕西虐童案终于等来一审判决,继母孙小倩以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

        凡此种种,很多人可能像这些案例中的父母一样,误解了子女之于父母的意义——子女不是父母任打任骂的私人财产,而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人。现实生活中这些情形的屡见不鲜,某种程度上反映的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尴尬困境,也即儿童保护观理解上的差异。因此,衡量亲权及国家亲权之间的博弈及妥协,一直也是考验学者与政策制定者智慧的难题。

        儿童福利制度所赖以存系的核心是维护“儿童最佳利益”理念,与亲权及国家亲权相互缠绕,乃解决未成年人教养、保育或监护的根本立足点。

        所谓亲权,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基于亲子关系而对其未成年子女人身及财产进行教养、保育或监护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是以“家庭保护”专章的形式详细列举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的具体义务与责任。

        亲子关系不和谐直至冲突于现实之中常常一触即发,如何成为合格的父母似乎是个没有准确答案的谜题。因此,国家在亲子关系塑造、调和和规制上并非袖手旁观。实际上,国家扮演着儿童利益终极保护者的重要角色,对未成年人的关注与保护更是贯穿其成长始终。一旦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力或不愿承担教养、保育或监护未成年子女义务或责任时,或当未成年子女遭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虐待或疏忽时,国家即以公共权力强力剥夺或暂停父母、监护人的亲权,将处于亟待教养、保育或监护的儿童置于直接保护之中,并采取多种措施教育、矫正和惩戒父母或监护人不当行为。如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这些皆体现出“国家亲权”法则精神,主张未成年人并非父母私产,而是国家未来财产。对有关儿童承担起教养、保育或监护的职责,以充分保护其权利,促进其健全成长,最终推动国家长远发展。

        黎巴嫩作家纪伯伦如是感慨:“你的子女,其实不是你的子女。他们借助你来到这世界,却非因你而来。他们在你身旁,却并不属于你”。亲子关系中没有太多绝望,亦没有过多失望,更多的是一如既往的希望:希望亲子互动朝着权责对等和国家未来财产观的方向延展。

        (《新京报》11.7 张鸿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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