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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8年09月29日 星期六

    破产倒闭 优胜劣汰

    《 文摘报 》( 2018年09月29日   08 版)
    新华社记者周宝华的调查报告《破产倒闭 优胜劣汰——沈阳市试行企业<破产规定>的调查》发表于1986年第3期《中国经济体制改革》

        去年2月,沈阳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破产倒闭处理试行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规定》),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沈阳市的探索,无疑是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个大胆尝试。它为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制定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实践经验。

        沈阳的《破产规定》是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而产生的。1982年,这个市就开始进行城市集体经济的改革,确定了“经济独立、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民主管理”的二十四字方针。全市集体工业发展迅速,到1984年已拥有3000多家企业,年工业总产值突破了30亿元。但商品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这样一个新的问题:一些落后企业在竞争中失利,连年亏损,负债累累,甚至将企业老本赔光。长期以来,对这些濒临破产的企业,或是国家包赔,或是用行政手段责令扭亏,或是硬性把亏损企业“并转”到盈利企业了事,结果出现企业亏损,干部照当,职工工资照发,甚至奖金照拿的现象。这些作法,既没有体现集体经济的性质和特点,又使亏损企业毫无压力,有的还侵吞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的利益。

        这种状况如何解决?沈阳市的领导同志学习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受到了启发。《决定》中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经济的性质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让企业在市场上直接接受广大消费者的评判和检验,优胜劣汰。凡有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就要起作用。价值规律的基本要求,决定了商品生产中的竞争者必然会有盈有亏,有胜有败。与单位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相比较,凡劳动消耗低者,必然获得较多的收入,较快的发展;凡劳动消耗高者,必然收入较少,难以发展。价值规律的这种推动作用,促使企业积极拼搏。在竞争中暂时失利的企业,将通过内部调整,重整旗鼓,摆脱困境。但也确有一些企业,靠自身的努力已无法复苏,即出现破产倒闭,从而迫使企业成员到社会上进行重新组合,优胜劣汰。对连年亏损,产不抵债的企业实行破产倒闭处理,是商品生产高效率地发展的必然结果和必要条件。沈阳市下决心从城市集体经济抓起,逐步建立起企业破产倒闭处理的制度。他们经过几个月的广泛调查研究,多方听取意见,六易其稿,到去年2月,《破产规定》正式成文,由市政府颁布试行。

        《破产规定》虽然还是一个行政性的强制规定,但它毕竟是处理破产倒闭企业的一次大胆尝试。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它是我国第一个初步的企业破产法。在我国尚未颁布企业破产法的情况下,《破产规定》具备的这些特点,说明它不失为一个较好的文件。

        沈阳市《破产规定》已试行一年的时间了。在此期间,全市11个工业主管部门和一些债权人,先后向工商部门提出一批企业破产倒闭的申请。市工商局经过调查核实,已向沈阳市防爆器械厂、沈阳市五金铸造厂和沈阳市第三农业机械厂发出了“破产警戒通告”。

        《破产规定》的颁布和试行,在沈阳市的经济生活中已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和积极的作用。从总体上来看,可以概括为“解放思想,推进改革,激励后进,促进生产”16个字。具体表现是:

        ——打破思想“禁区”,树立起商品经济的新观念。《破产规定》颁布之后,国内经济界、理论界、法学界和新闻界对此十分关注,分别采取报告会、座谈会、讨论会和宣传报道等多种形式,对《破产规定》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宣传和讨论。商品经济的新观念,已开始在全市企业领导者的思想中树立起来。

        ——促进简政放权,加快政企分开。

        ——“厂兴我荣,厂衰我耻”,使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对破产企业实行破产倒闭处理,企业成员无一例外成为待业职工,都要承担企业破产的经济责任。这种责任有利于促使职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和社会主义劳动的积极性。

        ——惩一儆百,催人奋进。制定《破产规定》决不是以破产倒闭为目的,而恰恰是为了激励企业避免倒闭。事实确实如此。《破产规定》颁布以来,特别是对三家企业发出“破产警戒通告”后,全市集体工业企业都受到极大的震动。亏损企业普遍有了危机感和紧迫感,努力挖掘内部潜力,力争扭亏为盈。截至去年底,全市集体企业比上年减少亏损额1000万元。1985年实现工业总产值和上交税金,分别比1984年增长了21.7%和36%。

        沈阳市《破产规定》的颁布和试行,是一项带有探索性的工作。我们相信,在改革实践中产生的《破产规定》,将在实践中不断地得到补充和完善,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服务。

        (原载《中国经济体制改革》1986年第3期 周宝华,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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