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对未来五年的司法解释工作做出专门部署。其中,《规划》提到,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
早在1979年我国《刑法》就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1997年《刑法》修改时特意增加了规定:面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公民享有“无限防卫权”。
但从实践来看,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的司法运行中被“束之高阁”了。司法机关不愿适用正当防卫的原因有很多,但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恐怕是,认为正当防卫的条文比较抽象,认定起来好像左也行右也可,为避免激化矛盾,只好进行平衡处理,让最先的侵害人(后来的被防卫受损者)得到适当的安抚。长此以往,《刑法》第20条沦为“僵尸条款”也就在所难免。
这样的处理方式,虽然在法律层面上行得通,但在社会层面上却带来了一定的负面效应,并助长了一些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因此,尽早研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原则,对于鼓励司法机关合理认定正当防卫,打消那些先侵害他人后因他人防卫而成为所谓“被害人”的家属的法律依赖,都具有重要意义。
(《新京报》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