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在《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明镜高悬的基础上,借鉴反腐败和督察工作的经验,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为目的,制定颁行统计督察工作规定,主要有三方面重要意义。
一是剑指地方主要负责人、部门主管和班子成员。统计造假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造假的代价和成本过低。一方面,“官出数字,数字出官”长期遭人诟病,另一方面,即使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往往也是由基层、企业和统计人员背锅。此次印发的统计督察工作规定明确,统计督察的对象就是与统计工作有关的各地方各部门,重点是主要领导和有关班子成员,可谓明确了方向,找对了对象和重点。
二是授权政府统计部门负责组织督察,有了尚方宝剑。明确督察报告和意见书移交中纪委、中组部,对省级党委、政府的督察意见报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后再反馈,这无疑会对造假者的仕途产生直接影响。
三是将统计反腐关口前移,有利于形成“不能腐、不敢腐”的氛围。如果统计督察制度化常态化,首先有利于对造假者和造假的授意者形成巨大震慑,而顶风作案后果将更严。其次,有利于基层统计人员坚守数据质量的底线,反映乃至举报统计违法行为。
(《北京青年报》9.18 潘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