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发布。“互联网+医疗”再次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在互联网医院创立之初,有关“出现医疗纠纷找谁负责”的疑问便一直存在。而在三份文件中,法律责任主体都得到了明确。
文件正式认可了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与实体医疗机构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同等地位。文件提出,对互联网医院进行准入审批前,首先要建立省一级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这个监管平台不仅要对互联网医院的行为进行监管,互联网诊疗、远程医疗服务都将在平台上得到监管。这包括医务人员资质、处方流转等诊疗行为和信息安全的监管等。
文件创新地提出了互联网医院的监管办法。其中一种形式是通过第三方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但其提供服务必须落地在实体医疗机构。将实体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变成责任共同体。
互联网医疗平台好大夫在线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作为一个医疗平台,好大夫在线始终主张平台应该为医生的在线服务承担相应的医疗责任,但因为此前的机构设置中没有互联网医院这一项,因此法律主体不够明确。”
(《中国青年报》9.18李晨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