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应该立足于“中、西、马”三大思想理论资源。
坚持党的领导,在理论上就是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那么,马克思主义的法治理论是怎样的?这里似乎有一个理论空白,一些研究法理学的专家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现在已经不大有人谈了,因为过去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实际是由苏联的“维辛斯基法学”所垄断。如今维辛斯基法学已经被历史否定了,人们就以为马克思主义没有法学,似乎马克思主义原本就不讲法和法治的。
维辛斯基法学的确不是马克思主义。维辛斯基法学的错误是把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的定义,原封未动地直接照搬到法和法律上。比如,“法是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法是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体现”“法是阶级统治的暴力工具”“法与阶级同生死、共存亡”等等。“法”和“国家”到底什么关系?是不是同等的概念?似乎从未弄清楚,反而被混淆和颠倒了。这种错误观念至今还在束缚着很多人的头脑。
维辛斯基法学的主要错误和危害,一个是强烈的宗派主义情结,另一个是根深蒂固的“法律工具主义”思维方式。以为法只是一种统治工具,使得有些人脑袋里的法治,就不会超过“依法治刁民”的层次,达不到马克思主义的精神境界,更不能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实质。可以旗帜鲜明地说,这不是马克思主义。维辛斯基法学把马克思主义搞歪了,造成了一段历史悲剧,是应该吸取教训的。
马克思、恩格斯本人从来没说过法只是阶级社会的存在物。他们都曾谈到,在有阶级之前的原始社会,人类社会的生活就是要有秩序、有规则,即有“法”的;阶级消灭以后,很多问题仍要用法来解决,甚至到法庭上来审理。所以马克思主义的本意,从来不是把阶级性看做是法的永恒本性。因为阶级本身只是人类历史一定阶段上的存在,并非永恒的。而法治的本质,是符合社会规律的“规则之治”;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归根到底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规则之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则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规则之治”。这才应成为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传统。
(《北京日报》8.13 李德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