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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8年08月07日 星期二

    应设“疏忽照顾儿童罪”

    《 文摘报 》( 2018年08月07日   02 版)

        家长带孩子到超市,孩子被电梯夹伤手指;父母把孩子遗忘在车内,造成伤害;大人把孩子留在家中,发生火灾或者意外坠楼……这些意外事件的发生,都是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所致,应该对失职的父母进行追责,然而,目前法律却无能为力。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孔维钊建议,在刑法中设立疏忽照顾儿童罪,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和权益。

        对此,支持者认为,幼儿园校车司机把孩子遗忘在校车内造成伤害,校车司机和幼儿园的法人一定会受到法律的惩戒。但如果是因父母的疏忽把孩子遗忘车内造成伤害呢?很少有人想到要追究父母的法律责任——在大家的潜意识里,这是家事,无关法律。事实上,无论是父母还是他人,只要具有监护的法律职责而又没有悉心照顾导致事故发生,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如今越来越多的年轻父母,或忙于挣钱,或忙于娱乐,或忙于交际,忽略了对孩子的监管与保护,诱发了安全事故。随着我国熟人社会的瓦解,家庭纽带关系越来越弱,法律介入到家事领域,督促父母保护孩子,具有现实的合理性。

        然而,质疑者则指出,不少悲剧的发生,从表面看是家长的疏忽所致,而问题的实质却是有关部门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譬如每年都会发生的儿童溺亡事件,超市电梯伤害事件等。另外,父母是否疏忽?司法层面也无法界定,操作性不强。

        对此,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田相夏认为,设立疏忽照顾儿童罪更重要的作用是给人们普及一个观念——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不能由父母随意处置,国家具有最高的监护权。

        调查发现,我国儿童的第一死因是意外伤害。中国每年近1000万的孩子受到意外伤害,其中重伤及残疾者超过100万,死亡儿童达到10万,平均每天死亡270余名。而这些伤害事件中,大多数与监护人的疏忽失职直接相关。在田相夏看来,设立疏忽照顾儿童罪对社会具有强烈的警示作用,也是一种预防悲剧发生的手段。

        (中青在线 红网 7.31、8.1、3 章正 黄齐超 李先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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