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发布公开通报,称今年3月30日,女孩张某在等电梯时,遭男孩黄某用剪刀挟持,实施抢劫,后被剪刀刺伤。因黄某案发时未满14周岁,不够刑事处罚,警方对案件予以撤销。事情发生后,涉案双方至今没有达成任何赔偿协议,引起了女孩张某家属的强烈不满。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等八种严重暴力犯罪时才负刑事责任。
随着近年来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暴力作案逐渐多发,舆论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
在湖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李春生看来,目前法律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缺乏打击力度,往往是一放了之,结果不但无助于其本人的改造,而且产生示范效应,让更多的同龄人产生“犯罪要趁早”的念头,共同作案、多次作案现象普遍。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暴力犯罪、财产型犯罪和性侵犯罪三大类型。
同时,主要依据其生理和心理的成熟状况,现行刑法将14周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在上世纪70年代是适合的,现在中国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儿童生理和心理状况成熟的速度加快,其辨识和控制能力显著增强。
李春生研究过不少案件的细节内容,施害的未成年人在作案时展示的辨识能力、心智发育程度甚至超过一般成年人的水准。孝感一位民警说,一个不到14岁的施害者面对警察时镇定自若。
为此,李春生建议将刑事责任年龄“从14周岁降低至12周岁”。
然而,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并不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在他看来,如果机构不专业,光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仅不能有效控制犯罪,而且可能制造出更多严重犯罪行为,他更愿意呼吁建立比较完备的教育矫正体系。
在香港或者国外,这种不够入刑的,属于公安和社工衔接的教育范畴,但内地少年警务目前还是空白。“一个国家的司法体系中没有少年法庭、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少年警务,就像一个国家的医院没有儿科一样。”宋英辉认为,应探讨是否设立专门的少年警务机构。
宋英辉还观察到一个现象,北京的检察机关做了统计,在学校,违法犯罪的孩子劝退率在60%,劝退之后的复学率是23%。劝退之后大部分孩子不能上学,这样下去他们的重复犯罪率就会越高。
(《新京报》《中国青年报》6.30、7.2 邓学平 雷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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