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控制不合理片酬,推进依法纳税,促进影视业健康发展。
其实,除了“阴阳合同”之外,影视明星偷逃个税的方式还有其他类型,其中较为普遍的就是成立个人工作室或者创办公司,借此一方面能够享受地方政府税收优惠减免政策,另一方面由于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于是可以让制片方将自己的巨额片酬收入直接打入个人公司账目,这种做法表面看上去是合法避税,但其实是一种更为隐蔽的逃税行为。
对于偷逃个税的行为,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是追缴和罚款。我国刑法也对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有相关处罚规定。但是,除了要强化法律惩处和增强人们的依法纳税意识,还应当从制度层面给这一行为套上“紧箍咒”。根据国外一些成功经验,在给予偷逃个税者行政与刑事处罚的同时,逃税必须记录到欠税人的信用报告中,其后续贷款、购买保险、求职、上学乃至出行等都会受到影响。同时,在影视剧制片流程管理上,可以引进国外的完片监管担保模式。也就是说,一部电视剧从立项开始就会有第三方机构介入,不仅可以把控片剧的质量,同时也可将演员片酬从合同签订到完成付款打款纳入监察之中,同时明确第三方监管机构的失职渎职责任,形成对影视明星从进账收入到纳税行为的全过程监管。
(《经济日报》6.29 张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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