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淮安市民钱先生的父亲病逝,他打算把父亲住房公积金账户里的余额取出来。但工作人员要求他到公证处对继承这笔款项公证;淮安市公证处则要求他证明“我爸是我爸”。此外,钱先生还要证明其爷爷奶奶已去世并先于其父去世、证明其母与其父的原配关系、证明自己没有养父养母及继父继母等。于钱先生而言,这一系列证明成了难以完成的任务。
《继承法》第10条规定,在法定继承情况下,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同列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继承份额。要求开具相关证明,无非意在防范个别法定继承人独吞、侵占其他法定继承人的份额;但正所谓“谁主张谁举证”,政府部门岂能把举证责任转嫁给公民?
从法理上说,继承并非只有公证一条路可走。不妨尝试“声明公告制”,即公民登报声明;若有法定继承人持异议,那大可由他们诉诸法院,裁定权利归属。
(《新京报》5.29 于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