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岁的钱女士因颈椎疾病曾做过重大手术,但效果不甚理想。由于病情复杂,手术风险巨大,甚至可能出现生命危险,多家医院明确表示“不敢再做类似手术”。然而,钱女士家人再三请求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的医生。为此,院方答应为钱女士做手术,但要求家属前去做一个手术公证,证明已知晓所有手术风险,且家属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
有网友支持医院的做法。网友陈女士表示,医院的出发点无问题,这样做能让医生轻装上阵,把自己的技术拿出来,没有更多顾虑。也有网友质疑,在医患双方的对弈中,公证能否公正?“其实家属在手术知情同意书签了字,就已表明了态度和立场。至于公证与否,只是形式问题,关键还是事先充分沟通。”网友奚女士说。
该院骨科主任董健教授表示,不是说公证后医生的行为就不受制约了,院方也不可能推卸该承担的责任,公证绝非救死扶伤的“附加条件”。“术前公证,只是一种医患关系紧张下的无奈之举。目的不是剥夺患方的权利,而是让患方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权”。
尽管网友对于术前是否做公证尚有争议,但大家均表示,不应增加患者及医生的负担。董健表示,公证书未要求“全部亲属知晓且同意”,因此他建议公证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来操作,不应过多要求“证明我妈是我妈”等各类证明。
律师连晏杰表示,“公证处有自己的流程和要求,随便出个证明容易把风险转移到自己身上。现在做公证的人越来越多,关键还是要根据内容来提供相关的证件,而不能照搬现有的公证‘套路’。”连律师认为,术前公证对促进医务人员更好地执行医疗制度,减少医疗纠纷,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本着救死扶伤的原则,建议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和公证处建立良好互动,比如,对于一部分需要公证的手术,由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出面跟公证处取得合作协议,增设绿色通道,提供上门服务、简化操作等,不给医生和病人添堵。
(《新民晚报》5.1 左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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