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近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修正案草案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设“缺席审判程序”一章,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修正案草案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3年中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针对缔约国外逃贪官转移至他国的赃款,公约规定了一种“通过没收间接追回”的机制。按照这一规定,中国贪官外逃至某个国家,中国要追回被贪官转移至这个国家的赃款,需要先由法院对该贪官作出终审判决,再以此终审判决作为依据与该国进行司法合作,才能达到目的。然而,由于我国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制度,只有将外逃贪官追逃回国后,才能对其进行审判和作出终审判决,这就给我国境外追赃工作带来很大的被动,进而给境外追逃工作也带来不小的被动。
刑事诉讼缺席审判是国际通行的刑事审判制度。我国建立这一制度,在刑事审判制度和追逃追赃机制上与国际接轨,既有利于增强我国境外追逃追赃工作实效,加大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惩治力度,同时也有利于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司法制度的了解和认知,提升中国与其他国家开展司法合作和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水平。
(《北京青年报》4.26 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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