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张某是夫妻关系,二人均是在丧偶后再婚,再婚时所带子女已成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购买了一套张某所在单位的福利房,并使用了张某的工龄,房屋登记于张某名下,房屋交付后由二人共同居住使用。2014年张某死亡后,张某的两个子女以房屋归父亲所有为由,将赵某逐出。后赵某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该房。
法律提示: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诉争房屋是张某与赵某在此期间购置并取得产权,房款也是使用二人共同财产支付,因此认定诉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遗产时,应当首先析出一半属于赵某所有,房屋的剩余二分之一份额再作为张某的遗产进行分割。同时考虑到赵某与张某共同生活多年,且尽到主要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多分。最终法院认定诉争房屋的70%份额由赵某所有,张某的两名子女共同享有30%。
法官提醒:
法官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强老年人财产继承权益保护:
首先,婚姻关系缔结前,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婚前协议等形式,对各自财产进行确认。
其次,保留尽可能多的财产证据。老年人再婚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方的存款账号、工资卡、国债明细等财产凭证一直由己方子女保管的情况,其配偶往往对上述财产并不知晓,导致无法主张权利。日常留存和积累相应证据和财产线索,利于日后维权和举证。
最后,老年人可以通过遗嘱、公证书等书面形式,进行财产权属确认,有效减少纠纷。
(《北京日报》3.7 徐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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