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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8年03月15日 星期四

    借款担保人的责任

    《 文摘报 》( 2018年03月15日   02 版)

        陆先生问:1年前我为肖某作借款担保,现在借款已经到期,但肖某没有还款。债权人将肖某告到了法院,同时也将我列为被告。我告知债权人肖某实际有财产,并提供了相关线索,但是债权人不肯对我撤诉。请问,此时我是否要承担责任?

        上海杨东律师解答:

        陆先生的这种担保是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的保证形式,法院是否支持债权人的请求,要根据陆先生提供的保证情况来定。

        根据我国法律,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陆先生在借款担保中约定:债务人肖某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陆先生承担保证责任的,是一般保证。此时,债权人应先向法院请求判决肖某偿还借款,如果肖某在执行阶段无财产可执行,才可向陆先生要求偿还借款。

        如果当初约定的是:保证人陆先生与债务人肖某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者保证人陆先生只是在保证人一栏签字,并未明确是何种保证,那么就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要求陆先生代为偿还借款是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如果当初没有明确约定,即推定为连带保证。而无论属于何种保证,陆先生代为偿还欠款后,可以向肖某追偿。

        (《上海法治报》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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