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立法万众瞩目,那么,我国应当如何建立符合实际的房地产税制度呢?笔者认为可从三方面着手。
一、注重民间正义
税收立法,有必要参考经济学家谢福林的“民间正义”概念——在大众对于公平感知中,过程和程序与结果同样重要。
这意味着,第一,在社会互动中受到尊重,并被有尊严地对待;第二,可参与到影响结果的过程中以及自我表达。
在自媒体发达的舆论空间下,推进房地产税改革,更需“开门立法”。相关部门及时公开法律草案,对重点且有影响力的建议、观点及时回应,这样才有利于后期房地产税的征管和执行。
二、考虑纳税人的支付能力
由于我国目前人均收入还不算高,征税范围不宜过大,税率不宜过高。
首先,划定免税面积,对纳税人的基本住房需求部分免税。可以充分考虑家庭人口因素。
其次,要实施低税率。可参考德国、日本等基本税率较低的国家。
最后,要建立延期纳税具体措施。如果纳税人家庭成员出现重大疾病,或孩子上学、购房等需要重大支出项目时,要容许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房地产税,避免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征税过程中产生矛盾。
三、计税方法要科学
此前财政部长肖捷透露,我国房地产税改革的总体方向是按照工商业房地产和个人住房的评估价值征税。从西方实践来看,以美国西弗吉尼亚州为例,尽管法律规定统一根据市场价值来计入评估价值,但在实操过程中,因不同房产的购买时间及当时市场价值的不同,使得财产可被任意估价。纳税人缴税额度差距较大。
我国如果采取评估价作为计税依据,就要制定严格的实施细则,既要可操作,又要防止不同的人随意提高或降低评估价值,避免征税的不公。
(《新京报》3.6 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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