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城管抽梯致广告牌安装工坠亡”的视频引发关注。1月26日,郑州市航空港区综合执法局回应称:经调查,当日广告牌安装属违规施工,执法人员将施工使用的三轮车和梯子暂扣,后一名安装工从楼顶顺着绳子向下滑时不慎坠落,抢救无效死亡。
最新处理结果显示,抽走梯子的城管队员被停职,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而委托工人安装广告的文印店主,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这样的处理方式在舆论场引发争议。网友认为,遇难工人在滑降中失手坠落,固然有自己鲁莽大意的原因,文印店老板没有做好更周全的安全保护措施,也要承担相应责任,但不论如何,造成悲剧的根本原因是涉事城管队员将梯子抽走。于情于理于法,抽走梯子的城管队员都是悲剧的直接责任人。
面对公众的质疑,当地有关部门的解释是,文印店老板没有做好安全准备工作,在事故的发生中要负管理责任,涉嫌触犯刑法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
有评论认为,文印店老板被刑拘并不冤。如果该文印广告店不具备相关资质,工人也不具备资质,作业过程又严重违规的话,相关负责人有可能要为工人坠亡承担刑事责任。现实中,这样的例子不是没有,如施工工地发生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均会受到处罚。
然而,抽梯城管是否也涉嫌违法?有观点认为,客观地说,犯罪行为的确立需要行为同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而不是泛泛的联系,拿走梯子和坠亡之间介入了太多其他因素,因果关系可能早就中断。当梯子被抽走后,安装工人并非只能采取顺着绳索下滑这种极其危险的方式下楼。所以要想给城管定其他严厉的罪名,存在现实难度,但滥用职权这一点,可能是比较明确的。
在这起事件中,还有这样的逻辑推演:“你说城管不抽梯,就不会发生这起悲剧;那如果没有违规广告牌,城管也不会去抽梯。”但这样一直上溯推演下去是没有意义的。
法治的逻辑在于,每个人、每个主体,都恪守好自己的这一环,是谁的责任谁承担,彼此或许有因果,但不能相互成为脱责脱罪的借口。
任何一个执法机构和人员都有责任依法执法、人性执法,而如何做到这些,需要每一名执法者敬畏手中的权力。这起事件也再次以惨痛的教训证明了这一点。
网友说
马岳君:方法只是达到执法目的的手段,而决定采用何种手段的是态度,是执法者对被执法者的态度——是高高在上,还是公仆对群众?抽走梯子的,不是手,是心。
周东飞:自古以来,“上房抽梯、落井下石”都被视为非常恶毒的行为,因为这些举动将直接危及他人的生命。执法,从来都不是伤天害理、草菅人命的挡箭牌。谁作下的恶就应该由谁来偿还。
刘天放:每一次城管“肇事”的新闻一结束,处理了相关人员后,管理部门就把事件完全忘在了脑后,没有认真反思或采取有力措施解决问题,很少在城管执法的专业性、人性化、科学化上下一番功夫。
(北青网 新京报网 中青在线 1.29、30 史洪举 杨鑫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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