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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8年01月18日 星期四

    为什么要给“坏人”辩护

    《 文摘报 》( 2018年01月18日   02 版)

      总有人喜欢看杀人,要是没按他们的想法去杀,还要不高兴。

      去年杭州一起保姆纵火案,余烬到今天都灼痛人心。如果微博的评论有刀刃,那么这条新闻之下,都是一片血泊。“为什么她还没死?”“这种人枪毙得了。”“给坏人判个死刑就那么难?”“坏人”“枪毙”“该死”——在众人的口诛笔伐下,莫焕晶早就被凌迟了千万遍。而这些“判处”她“死刑”的人,没有谁在现场,没有谁参与过案件调查,绝大多数是读了媒体报道就作出了“裁决”。

      2018年1月8日,杭州中院发布情况通报,莫焕晶的辩护律师更换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院副院长何兵。

      有网友发问:“政法大学的教授为什么要给坏人辩护?”

      法庭从来都不是区分“好人”和“坏人”的地方,审判的目的,是依法判定“无罪”或“有罪”,再依法惩戒有罪者。所以,被告席上没有“恶魔”,只有可能有罪的人。在法槌落下之前,可能必须也只能是可能。

      我国刑诉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抛开高大的“法的精神”、漂亮的“民主意识”不谈,道理非常简单:判你有罪之前,如果不允许你为自己说话,也不允许旁人为你说话,那么,判决权和“刀”的拥有者将为所欲为,对有罪和无罪的判定会彻底与“法”无关。

      1980年,被称为“中国最伟大律师”的张思之为“江青、林彪反革命集团案”担任辩护律师。此后,他辩护名单上的“异端”越来越多。有些时候,即使对结果“心知肚明”,即使从内心深处厌恶“委托人”,张思之也“坚决维护他作为人的基本权利”。

      实现这样的权利其实并不容易。比如在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可以随时提讯被告,辩护人见被告人则相对困难。此外,检察机关也有权对案件补充侦查。

      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个体权利的实现全赖于法。但绝大多数人并不熟悉法条和程序。辩护制度能够提供一种“专业性”,实现相对公平的诉讼权利。此时,辩护律师不是“冷血动物”“赚钱机器”“讼棍”或“没有良心的混蛋”,只是法的代言人,他维护的不是公众定性的“坏人”或“罪犯”,而是人权和司法体系中辩诉制度的平衡性。

      站在被告席上的,不只有东条英机和马加爵,也有聂树斌、赵作海、佘祥林、呼格吉勒图,每个人都有可能站在被告席上,以有罪或无罪的身份。

      “罪刑法定”是中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近年来,中国司法的一系列实践都在彰显“疑罪从无”的精神。有辩护制度,无罪推定才有保障。

      在一个法治与法制都尚在成长中的国家,为莫焕晶这样“没有权势”“没有财富”的犯罪嫌疑人辩护,不是“多此一举”,恰恰是“极为必要”。我们关注在那方小小的“辩护人”牌子后,站着的,到底是不是动机纯粹的专业者。

      今天,我们也许正在维护一个“坏人”的权利。但终有一天我们会看到,不论“好坏”,当每一个人的权利都依法得到保障的时候,才是正义得到了真正的、最大的伸张。

      (《中国青年报》1.10 邵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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