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河北沧州63岁的崔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驾驶重型货车的王某相撞导致受伤、车辆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事后,崔某被送医救治,并起诉王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医药费、误工费及营养费等共计96526.98元。法院判决崔某胜诉。对此,保险公司认为,事发时崔某已过退休年龄,主张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实属荒唐。崔某提交的误工证明并未附有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负责人未到庭接受质询,故崔某提交的误工证明及工资表均不具有真实性及合法性,该公司不予认可,因此不服提起上诉。
沧州中院二审认为,国家鼓励老年人进行与之健康、体力相当的劳动,并保护其合法所得。崔某虽超过退休年龄,但证据显示其务工合法,收入真实。据此,法院驳回保险公司诉求,维持原判。
河北省总工会公职律师贺耀弘表示,断定误工费的依据不是以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标准,要根据受害人所处的家庭环境及生存环境来确定。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并不区分是否退休状态;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即便退休也可以通过合法劳动获得收入。
(《上海法治报》2017.12.25 周宵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