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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8年01月04日 星期四

    法官是不是“官”

    《 文摘报 》( 2018年01月04日   02 版)

      若从“民”的对称概念来理解,凡居于国家权力体系之内,掌握并行使国家权力者,为官。以此观之,法官行使国家司法权,处于国家权力体制之内,其行使权力受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法官称谓名副其实。

      不过,当人们问起法官到底是不是“官”时,那“官”的意思当然别有含义。这里的“官”指的是行政官,甚至是离普通人有些距离的“官僚”。以此种标准来衡量,人们希望法官最好不是“官”。

      法官的职业具有特殊性,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官员。先秦以来,司法裁判者便被称作“法官”,到晚清乃至民国,法官被称为“推事”,显然这个名词“官意”阑珊。新中国成立之初,为了祛除“官意识”,军官改称“指战员”,检察官改称“检察员”,法官也改称“审判员”。

      改革开放之后,法官称谓逐渐流行起来。近年来实行员额制改革,实行法官制和法官助理制,与旧法中“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存在冲突,故“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已无存在必要,此次法官法修法拟予以删除。

      法官不是一般的“官”,后者推行政令,积极作为,法官的角色特征却是消极、中立、克制,奉行不告不理原则,其专业化要求相对高于其他领域的一般官员。良好的判断力、独立公正的司法品格,对于一个法官来说尤为重要。

      法官不同于“官”,也不像“官”,最重要的,还在于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官威”已经没落,一般国家官员往往不像“官”,官员并没有可怕的威严——他们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必须对人民负责。一般官员尚且如此,何况作为公正裁判者的法官?法官是官也不是“官”,真正的含义便在于此。

      (《光明日报》2017.12.28 张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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