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峰近日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有意在民法典的编纂中,提出立法建议,“将人格权单独成编规定在民法分则中,将对自然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作为人格权的重要内容”。
郭峰表示,如果个人信息保护最终顺利进入民法典,“将从根本上为物联网时代自然人隐私权的保护奠定法律基础,为个人信息的正当化商业使用划定一个明显的法律边界。”
在郭峰看来,随着物联网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也出现了人格属性和商业属性的二元化,个人信息的部分内容具有公开性。另外,个人信息经过存储、搜寻、开发后,出现了商业的特征,在法律上具有财产属性,在经济上具有交易价值。
郭峰认为,目前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监管及其理念原则已经落后,主要是“没有充分反映物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已经从传统的单一人格属性,发展变化为兼具商业属性的二元化特征”。区分个人信息的人格属性与商业属性,划分个人信息商业利用的法律边界,一方面有利于保护个人信息权利,一方面则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法制日报》12.18 张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