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年前,北京的孙建龙携带两幅“名画”到广东出差,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以涉嫌走私文物予以控制。查无犯罪事实后孙建龙被释放,而两幅“名画”仍被拱北分局扣押未还。之后,警方以画作是赝品、已丢失为由迟迟不予归还,但并没有能证明是赝品的鉴定材料。28年过去,孙建龙未能向当地警方要回“名画”。今年12月4日,珠海中院就该案进行第二次调解,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表明了赔偿态度。
事实上,孙建龙案并非孤例,吉林桦甸商人于润龙2002年因携带黄金,被吉林市公安局拦截,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追究,46公斤黄金被上缴到吉林市财政局罚没处,后虽被判无罪,但46公斤黄金的发还却异常艰难,前后历时13年,直到2015年才要回。
随着2007年我国《物权法》实施,私人物权概念日渐普及,但有些公职人员认知尚不到位。如何建立和强化私人物权受法律保护的观念呢?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赔偿法》中的追偿制度,国家机关侵犯私人物权,是通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现的,不能仅仅由国家财政买单了事,而应当追究有关人员渎职责任。
(新华网12.16 刘昌松)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