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发挥余热、赚些外快、打发无聊等种种原因,现实中退休人员返聘可谓越来越多。但许多退休返聘者并未注意,这其中也包含着一些不能不知的劳动用工知识。
【法官解答】
最高法行政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中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有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就是说,退休返聘在对应情况下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即使退休返聘者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作为雇主也需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国妇女报》11.8 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