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小时还是盗取他人钱财的小偷,后一小时又成为勇救落水女子的英雄。近日,浙江杭州余杭区3男子的行为能否将功抵过,引起争议。有人认为他们“盗亦有道”;也有人坚持,救人值得表彰,盗窃必须受罚。
法律人士认为,“将功折罪”在这起事件中并不适用,两者之间没有联系,应分别评价。一是因为他们的盗窃行为属于既遂行为,对既遂盗窃行为量刑,应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等进行判处,如果允许将功抵过,则是逾越法律规矩、挑战法律威严与公正。二是因为将功抵过中的功与过,要有最起码的关联性,例如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等立功行为时,才可能获得将功抵过的机会。
在现代法治语境下,我们强调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将功抵过理当越少越好。韩非子主张“赏有功,罚有罪”,《圣经》有“恺撒的归恺撒,上帝的归上帝”的谚语,都表达赏罚分明的理念。
试想,当功成为过的“护身符”,当功成为过的“漂白剂”,何谈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面前,没有“特殊人”,没有“议价权”。
(《北京青年报》10.17 何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