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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7年09月05日 星期二

    民国时期的拐卖与打拐

    《 文摘报 》( 2017年09月05日   08 版)

        人口贩卖困扰中国多年,大清雍正朝就曾在贵州地区进行过专门的整饬。而在民国初年,由于时局的动荡和政府的羸弱,这一问题愈加严重。

     

        旧报案例

     

        1924年《大公报》起底了一个被警察破获的人贩集团。该集团以王荣德为首,刘国林等十数人四处出面拐卖,纳兴斋等6人则租房收养。每次被拐孩童均被送至纳兴斋处,嗣后运至香港贩卖。

     

        在某些地区,人口贩卖甚至规模宏大,公然不讳。1930年《社会学杂志》刊登余天休所撰《秦州贩卖人口之景象》一文。该文记述,秦中人口贩卖成风,经营者多为山西客商。原因在于山西重男轻女,杀女成风,男女比例失调之下,女性数量完全无法满足单身男性的成家之需。山西省内的单身男性都视妇女为“奇货”。而且,山西本省妇女价值高昂,他们还往往只能“取材异地”。

     

        为了贩卖妇女,人贩团伙常常潜入灾区,以招同伴往外出讨饭为名,将女子及其家长诱骗至西安。抵达西安,人贩将灾民安顿在旅社暂住。数日后,旅社向灾民索要高昂食宿费用,灾民无力支付,只能在人贩的威逼利诱之下,出售同行女子。

     

        除了有组织的人贩,熟人拐卖亦不在少数,1947年的《海潮周报》便报道了一例。溧阳县少女包秀珍自幼家贫,1939年家乡遭日寇占领,生活更是悲苦,便托邻居潘谢氏代谋一帮佣工作。岂料潘谢氏伙同其弟将包氏骗至芜湖,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日军,充作雏妓。包秀珍“受尽虐待拷打之酷刑,约一载余”,后又被潘谢氏先后转售给浦口一家旅社与天津一家妓院为娼。

     

        多年之后,包秀珍得恩客之助,赎身返乡,而潘氏姐弟则早已离去。不过青天有眼,再过数年,包秀珍竟无意间在路上与潘谢氏相遇,方将她扭送警局。

     

        惩罚不力

     

        面对严重的拐卖问题,民国政府屡屡训令打击。1931年《公安旬刊》发布局长训令,表示应公共租界警务处之请,协助打击拐卖儿童犯罪,要求所部“随时注意严密查究,各轮埠车站尤应特别注意”。同年《梧州市政公报》也刊登《尊重人权,禁止贩卖人口》的公告。

     

        然而,民国刑法对于拐卖儿童犯罪的惩罚并不严厉。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第257条规定:“和诱、略诱未满20岁之男女脱离享有亲权之人、监护人或保佐人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图营利或意图使被诱人为猥亵之行为或奸淫而犯前项之罪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0元以下罚金。移送被诱人出民国领域外者,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1935年新修订后的《中华民国刑法》提高了“略诱”犯罪的惩罚力度。该法第241条规定:“略诱未满20岁之男女脱离家庭或其他有监护权之人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图营利或意图使被诱人为猥亵之行为或奸淫而犯前项之罪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0元以下罚金。”  

     

        对于民国刑法嫌轻的惩罚力度,共同发起成立中国救济妇孺会的徐乾麟表示了强烈的愤慨:“失拐案如斯之多盖亦有故,法律与习惯二者皆有莫大之影响存乎其间。假使国家对于拐匪斩人子嗣离人骨肉较之强盗尤为残酷,一经破获讯实即治之以极刑,杀一做百必寒匪胆。”

     

        民间组织

     

        1931年中华慈幼协会发布公告,鼓励公众协助“打拐”:

     

        此次洪水为灾,幅员甚广,灾民扶老携幼来沪避难者,数以万计,无知牟利奸徒,乘机收买难民子女,贩卖为奴婢妾妓者,亦常有所闻。本会以保障儿童权利,谋求儿童幸福为宗旨,深恐无告灾童,被拐匪骗卖,沦入地狱,乃广为宣传,俾同情人士通风报信,以便调查,并在轮船码头与火车站,严密访查,遇有形迹可疑者,严为盘诘,得有证据,即送请法庭讯办。本会现据人报告,业已会同探捕,破获拐匪者数起,送请法院彻究矣。所望同情人士,遇有贩卖儿童情事者,速来博物院路廿号本会所报告,本会必能彻底根究,如有必要时,并当为报告人严守秘密云。

     

        此外,“人民举报”也是挽救被拐儿童的一种方式。1937年《风采月刊》报道,荻海区园岭村12岁小童余明锐被亲戚拐骗,卖至虎山村,后又被带往他处出售。所幸拐卖途中被乡人发现,及时向队长报告,人贩得以拘捕,小童得以救回。前后所耗时间不过数日,银钱不过18元。

     

        拐卖儿童所伤害的不仅是千万个儿童和他们的家庭,也是整个社会。而要营救这些被拐儿童,也绝不是仅靠被拐儿童的家庭就能完成的。国家应当从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投入资源、提高能力,社会组织与社会力量也需要得到动员和鼓励。两相配合,双管齐下,也许才能实现“天下无拐”。

     

        (《法治周末》8.10 程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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