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传销始终打而不绝,根子在于追责不到位。
近日,有媒体通过调研发现,在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被判刑的100人中,仅14人因“情节严重”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样的处罚力度与传销快速“害人致富”形成强烈反差。我们不能不思考:打击传销是不是用力不够?
当前《刑法》仅仅是把传销的组织者、领导者定为犯罪。所以,看起来危害不轻的传销犯罪,追究刑责的却不多。而且,对于传销组织的其他得力干将,他们往往为虎作伥,对受害人进行打骂和非法拘禁,这种情况不能仅仅按《禁止传销条例》处以罚款了事,更应查清他们是否有触犯非法拘禁、轻伤害等其他罪名。
对出现成百上千传销人员引发恶性公共事件的地方,则要倒查背后有关部门的失职、渎职问题,严重的要按照职务犯罪来查处。对执法部门中充当传销“保护伞”的,更要严厉制裁。
(《新京报》8.11 金泽刚)